在代理进口业务中,信用证的开立主体通常需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来确定。一般有两种常见情况。一种是代理方以自己名义开立信用证,这种方式下,代理方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,对代理方资金实力和信用要求较高。优点是操作相对简便,可更好把控货物及资金流转。另一种是委托方自行开立信用证,委托方直接承担付款义务,但代理方可能因不掌握信用证控制权,在货物交接等环节存在风险。
需特别注意,无论谁开信用证,都要在协议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,尤其是涉及付款、交货等关键环节。同时,开证前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,防范潜在风险。